日前,《公共機構節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發布,該《條例》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條例》要求公共機構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費統計,如實記錄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臺賬。公共機構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級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費狀況報告。
當前,節能已經越來越顯得重要與緊迫,但是,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節能意識并不強,相反還是公認的耗能大戶。據統計,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年耗電量約占全國城鎮總耗電量的22%,每平方米年耗電量是普通居民住宅的10-20倍。北京的大型公共建筑每單位平方米年耗電量在50度到300度之間,這個數字較普通建筑要高出3到5倍。在此情況之下,出臺《公共機構節能條例》不但具有很大的現實意義,更具有示范意義。
其實,機關等公共機構節能,功夫并沒有少下。政府部門一直在強調建設節約型社會和節約型政府,但是,由于缺少切實可行的措施,機關等公共機構節能基本上處于一種只喊不做的狀態。詳細閱讀了《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筆者還是發現,盡管這個《條例》具有了很大的可操作性,但是最大的不足,就是缺少強有力的監督措施。
根據《條例》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只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不僅其監督能力、監督水平非常有限的,而且作為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又如何監督本級政府等公共機構的節能呢?
也就是說,當前的機關等公共機構的節能,缺少了必要的社會監督。在這樣的情況下,公共機構節能只能成為一種良心發現與自覺行為,《條例》的執行力最終也肯定要大打折扣。不可否認,出臺這樣的節能《條例》,已經是一個很大的進步,但是,如果想這個《條例》能夠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就必須建立健全強有力的監督機制,特別是社會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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