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幕墻網】《
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范》(
JGJ102-2003)已經頒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與原規范JGJ102-96相比,修訂和增加了不少內容,以下對其設計部分作一簡要的介紹。
一、總則
(一)增補了新的幕墻類型
規范是已有成熟經驗的歸納、總結,不是對前沿技術的介紹和前瞻。96規范編制時,點支承幕墻在國內尚少應用,經驗不多,因此沒有納入規范。幾年來,我國點支承幕墻在各種建筑中大量采用,形式多樣,技術水平迅速提高,因此2003版本修訂時,增補了點支承幕墻設計、制作、安裝、驗收等方面的內容。
目前已有許多工程采用了各種形式的新型幕墻,如框點混合支承的幕墻;
全玻幕墻類的
槽形玻璃幕墻;點支承幕墻類的
背栓式支承幕墻、
單層索網幕墻,此外還有
雙層通風幕墻、智能化幕墻、
光電幕墻和液晶顯示幕墻等。這些內容尚未納入2003版本的條文中。
目前規范版本中尚未納入的技術內容,可在工程中先行應用,在應用中不斷總結經驗,使之成熟后,納入將來的規范版本中。
(二)擴展了規范的適用范圍
規范的適用范圍不等同于該技術的適用范圍。在編制96年版本時,國內已建玻璃幕墻最高的是金茂大廈(420m)、地王大廈(325m)、中信大廈(320m),而且超過150m高度的建筑已有四十余幢。當時國外最高的玻璃幕墻達445m(芝加哥西爾斯大廈)。但是考慮到規范主要面向量大面廣、技術成熟的工程,因此規定了規范的適用范圍是150m高度以下的
玻璃幕墻工程。
96規范頒布七年來,國內總結了大量工程經驗,超過150m的
幕墻技術已十分成熟,因此2003年修訂版本中,不再規定本規范的適用高度的上限,但相應增加了超過200m高度玻璃幕墻要進行
風洞試驗研究的內容。
(三)更合理地區分條文的寬嚴程度
2003年版本首先區分了強制性條文和一般性條文。強制性條文用黑體字印刷,相應采用了“應”、“必須”;“不應”、“嚴禁”等最嚴格的限定詞。強制性條文應當執行。
一般性條文則區分為三檔寬嚴程度。“應”、“不應”所限定的內容,在正常情況下應當執行;“宜”、“不宜”所限定的內容,允許選擇,一般情況下首先考慮采用;而由“可”、“可不”所限定的內容,則是提供選擇,可以采用,也可以選用其它的方式。
非強制性條文的內容,允許甲乙方在雙方簽定的合同中另作專
門的約定。
(四)引入了結構
設計使用年限的規定
建筑結構有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在本次修訂中,考慮到幕墻屬于可以更換的
圍護結構,所以在規范第12章中提出了幕墻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在說明中指出該年限一般為不少于25年。玻璃、
鋁型材和
鋼材是可以達到25年的使用年限的。
結構膠目前出具的10年質量保證書只是商業上的舉措,并不是指結構膠的實際使用壽命。國外已有結構膠超過30年仍然工作良好的實例。從結構膠的耐
老化試驗中可以看出,結構膠使用年限達到25年是可能的,國內一些結構膠生產廠家已考慮出具25年使用壽命的文件。
二、術語、符號
(一)更明確幕墻的概念
玻璃幕墻這幾年形式多樣,新體系層出不窮,原有的規范對幕墻的定義已不適應當前幕墻多樣化的趨勢。因此2003版本修訂時規定了幕墻的幾個特征:
1.由
支承結構體系與
面板組成;
2.相對于
主體結構有一定
位移能力;
3.不分擔主體結構所受的
荷載和作用。
而且玻璃幕墻除作為外圍護結構外,還可以作為裝飾性結構。
(二)對幕墻進行更細致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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